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710,220元(計算式:1,045,220元+254,000元+411,000元=1,710,2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