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嘉簡字第10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24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9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10月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