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086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止,按月計收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