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收費答詢表
查詢資料、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聲請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
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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