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75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7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

抗告人 呂清泉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內政部間下水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合併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認定抗告人之抗告已逾法定期間,因而不合法之合併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待補正。

二、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彭康凡

法官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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