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94號

原告 賴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宇彤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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