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7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柯婉儀

上列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柯婉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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