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0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麗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永福
魏永森
魏秀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麗貞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再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麗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魏永森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6年2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8,23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2月2日至136年2月2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麗貞,1分之1。嗣債務人魏永森於99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10月27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38,24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本件業已於112年8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魏永福、魏永森、魏秀宇,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太平區德興段5783.71全部(相對人魏永福、魏永森、魏秀宇公同共有)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55臺中市○○區○○段00地號人行道、店舖、住宅鋼筋混凝土造4層1層:38.032層:51.923層:51.924層:33.12騎樓:13.90合計:188.89陽台:22.79全部(相對人魏永福、魏永森、魏秀宇公同共有)臺中市○○區○○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