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84號聲請人 周良怡 代理人 閻啓嫻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周良怡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84號聲請人 周良怡 代理人 閻啓嫻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周良怡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