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聲請人林木土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木火之除戶謄本。
㈡請提出聲請人林木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欲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㈣請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被
繼承人林木金之子女或專業之律師、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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