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26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專
業之律師或地政士)。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因本院認本件遺產變賣、拍賣不易,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台幣50,000元。(依據民法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程快 (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請釋明本件被繼承人有何遺產可供管理,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另請提○○○鄉○○段第171、172、173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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