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693號債權人 施森泉 債務人 楊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萬元②貳萬元③貳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五年二月九日②一百零五年二月九日③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復規定甚明。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兩造間就逾期清償時之應給付之遲延利息並無另行約定,是本件債務人應給付之遲延利息,其利率即應以年息5%計之。然債權人卻請求債務人給付年息20%之遲延利息,則其請求利息利率逾年息5%部分,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另依前述借據所載,兩造就本支付命令第一項③之借款,其其清償日期已定為民國105年2月9日,則債權人就此筆借款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翌日即105年2月10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