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債權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蘇靖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5月電費金額為何?㈡釋明電費對債務人請求32,503元之依據為何?(因此張電
費計費期間為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3月2日,非債權人所稱5月電費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