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19號聲請人 顏灶生 受監護人 顏林桂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顏林桂鶴(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人顏林桂鶴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487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與 顏孫鐘 分別擔任受監護人之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照顧受監護人生活開銷需要,為此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許處分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為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收據、調整收費通知、收費基準、同意書等件為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87號、102年度監宣131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如附表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件:
┌──┬─────────────────────────────────────────────┐│編號│財產標的│├──┼─────────────────────────────────────────────┤│1│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2│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3│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00分之150)│├──┼─────────────────────────────────────────────┤│4│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5│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00分之50)│├──┼─────────────────────────────────────────────┤│6│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7│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8│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75)│├──┼─────────────────────────────────────────────┤│9│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00分之150)│├──┼─────────────────────────────────────────────┤│10│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00分之150)│├──┼─────────────────────────────────────────────┤│11│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12│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13│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14│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589分之150)│├──┼─────────────────────────────────────────────┤│15│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00分之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