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00號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盈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4,1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張維君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佳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