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2月8日至93年6月12日止,犯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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