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02號原告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朝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