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羚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家羚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