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33號聲請人 楊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仲翔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和解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於同年月19日生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