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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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甲○○○(財團法人聯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聯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甲○○○(財團法人聯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而具狀人則同時蓋用財團法人聯新文教基金會、甲○○○印章,則本件聲請人究為財團法人聯新文教基金會或甲○○○?尚有疑義。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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