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昆能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泓良
林宏岳 林美滿 訴訟代理人 賴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31,570元(計算式:﹝198.46+386.86+120.83﹞×5800+2359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