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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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債權人 王創永 債務人 陳家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修車費新台幣13,250元、 鳳梨 損失新台幣2,332元)。
二、債權人超過壹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權人以其自身行政違規罰鍰要求債務人給付,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債權人如不服此部分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