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00號反訴原告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31,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