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