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號被告 王江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1月20日羈押在案,茲因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江祥自民國109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江祥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在案,故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獲判刑期非輕,又無法具保,足認日後可能因此逃亡,故有相當理由認為如不延長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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