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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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392號抗告人即被告 郭育丞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郭育丞並未委任蕭博仁律師為辯護人,本裁定當事人欄贅列「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顯係誤寫,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