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李瑞國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吳建寰 律師被告 鄭康華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