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原告聖岱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培穎
黃建智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4,65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32,470元,折合新臺幣7,525,518.84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6月3日美金賣出匯率32.372計算,232,470X32.372=7,525,518.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54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4,656元,尚欠新臺幣891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二、被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