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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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朱李桂枝李桂燕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政二 即李桂燕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和明 即李桂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桂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桂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零柒佰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桂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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