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原告 黃振翔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上列原告訴請給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與被告 黃瑞玲 、 黃連通 、 黃連章 、 黃瑞珍 間給付遺贈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8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86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