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 曾焜隆 即被告上訴人 曾焜昌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