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0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00元,此有
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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