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蘇秀連永生禮儀用品社訴訟代理人 黃敬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1│佛品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108年10月2日│144,000元│ND0000000│永生禮儀用│││ 陳靖榆 │大溪分行││││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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