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孟益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