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吉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忠訓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文聞律師 許玉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應予補載更正,另原判決雖漏載上開辯護人姓名,惟本件判決仍已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送達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收受,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59、60頁),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