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債權人 戴舜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秀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之具體請求金額或計算方式(本件違約金請求以「本金年利率每百元每日一角」之計算,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趙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