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武埄 即清境玆心園山莊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麗秀 即青欣茶行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登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小月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英展
一、債務人林登優、吳麗秀即青欣茶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登優、林小月、羅英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登優、林小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登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麗秀即青欣茶行、林登優、林小月、羅英展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