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73號聲請人 袁瑞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 林茂松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亦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所明訂。是被繼承人如為退除役官兵且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時,即應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茂松(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路○○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已於101年5月4日死亡,被繼承人與聲請人均為第三人 謝陳氏鳳 之合法繼承人,第三人謝陳氏鳳因留有南投縣○○鎮○○段○○○○號土地,聲請人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而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政事務所函、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係已故榮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107年1月11日投縣處字第1070000182號函在卷可查。又被繼承人之配偶死亡無生育子女,查無其他順位繼承人,亦有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107年1月8日埔戶字第1070000094號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被繼承人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