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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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號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順流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7月18日起至116年7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邀同第三人李順流為連帶保證人於88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7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甲○○自98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1,3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李順流於97年12月27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8年7月14日由相對人甲○○、乙○○○繼承並登記為其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財政部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70│道│64.58│540分之26│├──┴───┴────┴───┴──┴─┴────┴─────┤│重測前:大灣段1847-1地號、面積60.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甲○○應有部分6480分之78││相對人乙○○○應有部分6480分之234│└───────────────────────────────┘┌───────────────────────────────┐│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臺南縣│永康市○○○段│451│道│169.70│540分之26│├──┴───┴────┴───┴──┴─┴────┴─────┤│重測前:大灣段1847-2地號、面積180.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甲○○應有部分6480分之78││相對人乙○○○應有部分6480分之234│└───────────────────────────────┘┌───────────────────────────────┐│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3│臺南縣│永康市○○○段│459│道│2.32│540分之26│├──┴───┴────┴───┴──┴─┴────┴─────┤│重測前:大灣段1847-25地號、面積3.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甲○○應有部分6480分之78││相對人乙○○○應有部分6480分之234│└───────────────────────────────┘┌───────────────────────────────┐│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4│臺南縣│永康市○○○段│460│建│121.09│540分之26│├──┴───┴────┴───┴──┴─┴────┴─────┤│重測前:大灣段1847-3地號、面積141.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甲○○應有部分6480分之78││相對人乙○○○應有部分6480分之234│└───────────────────────────────┘┌────────────────────────────┐│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5│臺南縣│永康市○○○段│478│建│175.55│全部│├──┴───┴────┴───┴──┴─┴────┴──┤│重測前:大灣段1847-12地號、面積175.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甲○○應有部分12分之3││相對人乙○○○應有部分12分之9│└────────────────────────────┘┌───────────────────────────────┐│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6│臺南縣│永康市○○○段│491│建│1.18│540分之26│├──┴───┴────┴───┴──┴─┴────┴─────┤│重測前:大灣段1847-24地號、面積2.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甲○○應有部分6480分之78││相對人乙○○○應有部分6480分之234│└───────────────────────────────┘┌───────────────────────────────┐│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7│臺南縣│永康市○○○段│504│建│55.40│540分之21│├──┴───┴────┴───┴──┴─┴────┴─────┤│重測前:大灣段1847-16地號、面積57.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甲○○應有部分6480分之63││相對人乙○○○應有部分6480分之189│└───────────────────────────────┘┌────────────────────────────┐│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0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92│臺南縣永│臺南縣永│1層樓房│86│86│平│全部││││康市大灣│康市西灣│磚造│.6│.6│方│││││五街93巷│段478地││4│4│公│││││36號│號││││尺││├──┴─┴────┴────┴────┴─┴─┴─┴──┤│重測前:大灣段9011建號││所有權人:相對人甲○○應有部分12分之3││相對人乙○○○應有部分12分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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