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 涂啟賢 訴訟代理人 侯清祥 被告 魏坤良 被告 魏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坤良、魏莉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新臺幣(下同)814元。說明:原告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由請求980,000元變更為請求1,0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1,4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680元後,尚應補繳
8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補提出民事追加被告補充理由狀,載明:⑴追加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⑶請求追加被告給付所依據之法律條文或法律關係(即訴訟標的),並應附繕本二份。說明: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記載請求被告魏坤良與其女兒魏莉如共同償還借款共計壹佰零陸萬元。惟查上揭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之當事人欄內,未記載被告魏莉如之姓名及住居所;另理由說明欄內,亦未載明請求被告魏莉如共同償還借款所依據之法律條文或法律關係(即訴訟標的)。因此,原告應補提出民事追加被告補充理由狀,載明上述事項;並應附繕本二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魏坤良及追加被告魏莉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裁定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