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聲請人 吳孟樺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吳孟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臺灣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17頁至第18頁)、債權人清冊(卷第43頁)、戶籍謄本(卷第42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3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4頁)、薪資單(卷第6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7頁至第9頁、第53頁至第54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年至102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33,100
元、0元,平均每月所得分別為2,758元、0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任職於高雄市私立永虹老人養護中心,另據其104年1月至7月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事假,每月薪資為17,126元、17,376元、16,501元、17,251元、15,376元、16,376元、18,428元,平均每月薪資17,081元【計算式:(17,126+17,376+16,501+17,251+15,376+16,376+18,428)÷7=16,919】,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單等在卷可證(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0頁、第60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6,919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自陳每月負擔子女胡○傑,為000年生,參
卷第42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6,500元。查其於102年至
103年度稅後所得均為0元,平均每月所得0元,名下無財產(參卷第57頁至第59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應有受扶養之必要。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3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083元【計算式:
85,000÷12=7,083,四捨五入】,與配偶共同分擔,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3,542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2=3,542,四捨五入】,聲請人自陳高於前開金額,應以3,542元計算為妥適。
㈣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本院認在別無其他證據資
料可供調查之情形下,審酌聲請人住所地即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聲請人自陳其每月必要費用為14,780元(見本院卷第17頁至18頁),高於前開標準,應以12,485元計算為妥適。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6,919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
要支出12,485元、子女扶養費3,542元,餘892元【計算式:16,919-12,485-3,542=892】,而債權陳報結果,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800,181元,扣除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7,362元(卷第86頁),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054元逐年清償,至少需約74年【計算式:(800,181-7,36
2)÷892÷12=74,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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