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 鄭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即按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編│每月未繳清金額│須繳交之違約金金額││號│(新臺幣)│(按月)│├──┼──────────────┼──────────────┤│001│999元及999元以下者│0元│├──┼──────────────┼──────────────┤│002│1,000元至30,000元之間者│150元│├──┼──────────────┼──────────────┤│003│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300元│├──┼──────────────┼──────────────┤│004│60,001元至90,000元之間者│600元│├──┼──────────────┼──────────────┤│005│90,001元至90,001元以上者│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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