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非訟代理人 謝俊雄 債務人 林詩怡 債務人 蔡稼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邀同連帶保證人蔡稼臻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29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25%機動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即目前為年息1.22%)。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1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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