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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