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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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行關於「應執行拘役參拾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行,係諭知被告甲○○定應執行刑部分,惟原判決僅諭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而漏未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該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規定及解釋意旨,該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