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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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朱婉蘋 被告旺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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