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維倫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7號、112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0.二公克)及大麻壹包(檢驗後淨重0.0一二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各1包均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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