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聲請人 余清松 代理人 高玉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