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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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林賜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必有其原因事實,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復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而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何種訴訟類型,如係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未於民事訴訟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例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應記載明確及特定),及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暨與訴訟標的相對應之原因事實,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尚不明確。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屬減租條例所定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是原告應先向權責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解、調處,以茲適法,併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