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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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豪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Pfizer」商標圖樣之威而鋼藥品(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pfizer」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VGR100」凹下字樣)共玖拾陸瓶沒收之。
理由
一、「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8月1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7957、8668、15958、18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仿冒「Pfizer」商標圖樣之威而鋼藥品(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pfizer」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VGR100」凹下字樣)共96瓶,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外觀鑑定聲明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稽,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